据悉,《光伏制造业规范条件》于2013年首次发布,并于2015年、2018年、2021年进行了3次修订。
《规范条件》提出,引导光伏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,加强技术创新、提升产品质量、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。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,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%。
《规范条件》提出,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、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;具有应用于主营业务并实现产业化的核心专利,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,且近三年未出现侵犯权利的行为;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%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,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、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;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%。
如提升P型、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,提升多晶硅电池、P型单晶硅电池和N型单晶硅电池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等。
《规范条件》提出,鼓励企业将自动化、信息化、智能化及绿色化等贯穿于设计、生产、管理、检测和服务的所有的环节,积极开展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,提升本质安全水平,降低经营成本,缩短产品生产周期,提高生产效率,降低产品不良品率,提高能源利用率。鼓励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,开展光伏产品回收利用研发技术及产业化应用。
《规范条件》提出,鼓励企业依据有关标准对光伏产品开展可靠性试验。鼓励公司参与太阳能光伏领域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等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活动,加强《太阳能光伏产业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》实施。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开发、应用和保护,按照《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》(GB/T29490),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。
《规范条件》提出,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须按要求定期提交自查报告。“未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”被列入撤销公告资格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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